格式条款不当然有效——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企业合同审查必须关注的三大实务转向
结论摘要
2023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本文从企业合同审查实务出发,梳理三大最值得关注的裁判转向,分析不同处理路径的利弊,并给出落地建议。
📑 文章目录16 节
一家连锁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年度框架合同中,有一个所有供应商都必须接受的条款——"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由企业法务部门统一拟定,供应商在商务谈判中对合同文本几乎没有修改空间,只能在"接受"和"放弃合作"之间二选一。
这个场景在商业实践中再常见不过。但当你把这份合同拿到法庭上时,管辖条款真的必然有效吗?
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若干重要调整。其中一个方向是: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正在从"条文字面审查"转向"条款实际运用场景审查"——这不仅是裁判口径的变化,更是企业合同起草与审查逻辑需要重新梳理的信号。
本文不打算复述格式条款的基础定义,而是聚焦合同编通则解释施行后,在实务中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三个重要转向——每一个都直接影响到企业现有合同文本的风险评估和修改优先级。
一、"重复使用"不再只是数量问题,格式条款的认定门槛正在降低
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过去不少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会要求主张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一方先行举证证明"重复使用"的事实——比如是否有足够的合同文本来证明该条款被同一主体反复使用于多笔交易中。
这个举证门槛,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本应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形被排除。原因很直接:如果一方只在某一类交易中使用了几次同一份合同模板,对方很难拿到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重复使用";更不用说大量中小企业之间的一次性交易,文书往往并不形成系统记录。
规则变化
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格式条款认定上给出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其一,条款属于"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认定为格式条款;其二,即便条款经过一定程度的讨论,但拟定方对合同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对方未获得实质性修改机会的,同样可以认定为格式条款。这个方向值得注意——"重复使用"这个要素,在实践认定中的权重正在降低。解释的精神更接近考察条款产生的方式而非实际使用频率,即只要条款是预先拟定的、对方在签约环节没有获得对等的修改机会,就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换句话说,即使企业证明不了某条款被实际重复使用了多少次,只要能够表明条款是预先拟定的、对方在签订环节没有获得对等修改机会,法院就可能认定其属于格式条款。这实际上降低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同时也意味着企业作为拟定方,面临格式条款审查的概率显著增加。
风险分析
这个变化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以往在争议中能够以"我方合同不是格式合同"为由进行抗辩的空间被压缩了。企业法务或者外聘律师过去习惯于在质证环节要求对方举证"重复使用",但现在这个抗辩点的有效性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更多的合同条款——特别是大企业、平台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的标准格式合同——将被纳入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框架。如果企业没有在签约前做好充分的提示和说明工作,条款面临被认定不构成合同内容的可能性显著上升。
实务建议
对于合同拟定方而言,最务实的应对不是试图通过缩短合同使用范围来躲避格式条款认定——这个策略基本已经失效。企业应当关注的是如何证明自己在签约环节已经履行了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
- 对于核心条款(管辖、责任限制、赔偿上限、免责声明、违约金标准等),在合同中采用加粗、加下划线、加框等区别于其他条款的排版方式;
- 在签约流程中设置独立的"关键条款确认"环节,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
- 保留完整的合同磋商记录,包括邮件往来、会议纪要、修改痕迹等,以备日后举证需要。
二、"不合理"的判断从字面转向效果,条款的实质公平审查越来越严格
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但什么才算"不合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倾向于从"条款本身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只要条款不违法、形式上平衡,往往就被认定为有效。
但实践中大量格式条款的问题不在于"违法",而在于"不公平"。比如: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后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合同约定只能通过特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才能申请退换货——条款本身不违法,但第三方机构是卖方指定的、检测成本远高于商品残值,这就使得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行。
规则变化
合同编通则解释在"不合理"的认定上采取了更加注重实质效果的立场。解释的精神鼓励法院在审查格式条款时,不能只看条款字面上的权利义务分配是否符合条文规定,还应当考虑条款在具体交易场景中对相对人造成的实际影响——包括是否不当加重对方的履约成本、是否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在实质上严重失衡、是否使得对方的主要合同目的落空。
例如,合同中有"发生争议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的条款——单从字面看,仲裁是一种正常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不违法。但如果仲裁机构的选定位置距离相对人所在地很远、仲裁费用高到远超争议标的本身,条款在实质效果上就产生了排除对方救济权的结果。这种"实质上不公平"的条款,正在越来越多地被法院以格式条款控制规则进行否定。
风险分析
这个变化对企业的核心风险在于:即使一份合同经过了法务审核、所有条款看起来都"合法合规",仍然可能在具体案件中因实质不公平而被认定无效。企业的法律责任不因为"条款合法"而终结,还需要考虑条款在特定交易关系中是否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过度的限制。
以零售合同为例:企业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买方超过收货后三个工作日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这一条款本身并不违法,法律规定买方有检验义务,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检验期限。但如果合同涉及的货物是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设备、专用软件或定制产品,三个工作日的检验期在实质上就是不可行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不接受企业的"过期视为合格"抗辩。
实务建议
企业法务在审查格式合同时,应当从"条款是否合法"的判断习惯,转向"条款是否公平"的实质判断。具体做法包括:
- 对责任限制条款、时效缩短条款、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进行逐条实质审查,评估其在特定交易场景下是否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 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景设置不同的条款组合,避免将一套合同模板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性质差异较大的交易——对于金额较小、履行期短的交易,简化条款可以适用;对于金额重大、履约周期长、容易发生争议的交易,应当提供更具平衡性的条款安排;
- 在合同中加入适当的手写或特别签署区域,要求对方对限制性条款进行单独确认,这既是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也是留存证据的手段。
三、"未实际协商"的认定从形式走向实质——签约流程设计正在成为新的审查焦点
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强调格式条款是"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实务中,"是否经过协商"往往难以判断。有的企业会主张"合同发过去之后对方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所以是协商过的",或者"对方签了字就表示同意了所有条款"。
这个逻辑正在被法院更多地质疑。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精神表明:"未与对方协商"的判断重点不在于对方有没有实际提出修改意见,而在于对方有没有获得过对等的修改机会。 如果一方将一份已拟定的合同文本发送给对方,同时没有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和渠道提出修改、也没有建立任何谈判或修改机制,即便对方最终签了字,也未能改变"未与对方协商"的性质认定。
规则变化
这一裁判方向的调整,正在推动法院在审查格式条款时,越来越关注合同的签订过程而非仅仅文本本身。企业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磋商机会、是否允许对方对条款提出修改并予以回应、是否存在不平衡的议价地位,都将成为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格式条款"以及"条款是否有效"的参考因素。
风险分析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习惯采用"发送合同模板→对方签字盖章→回传"的单向流程,缺乏任何合同磋商界面,一旦发生争议,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效力受质疑的风险将显著增加。反之,如果企业在签约流程中有意识地设置协商环节——比如使用带有批注功能的合同管理系统、保留谈判邮件记录、对重要条款进行逐条确认——则在后续争议中能够更好地主张对方已经获得了实质性修改机会。
实务建议
签约流程的优化,正在成为格式条款风险防控中最具实操价值的环节。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对于重大合同(金额大、周期长、有潜在争议风险),不应通过简单发送空白合同模板的方式推进签约,而应采用有记录的谈判流程;
- 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双方已对本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的确认条款,但这只是一个辅助举证手段,真正有价值的还是流程证据;
- 对合同版本更迭建立变更记录,保留不同版本的比对结果;
- 在关键的免责条款、责任限额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旁附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区域,以此证明条款经过了对方阅读和认可。
律师实务建议汇总
综合上述三个转向,企业在合同审查实务中可以建立一个基本的操作框架:
事前——合同起草阶段
- 明确区分"核心限制条款"和"通用程序条款",对核心限制条款采取差异化的排版方式
- 在合同正文中设置独立的"重要条款确认"段落,要求对方单独签字确认
- 对标准合同模板建立定期审查机制,特别是当相关司法解释或裁判规则发生变化后及时评估
事中——合同签约阶段
- 保留完整的签约过程记录,包括发送时间、对方反馈、版本更迭
- 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条款(管辖、赔偿上限、免责范围),建议在合同中做出独立解释性说明
- 避免采用"默认视为同意"的单向签约模式,至少在形式层面为对方提供提出异议的通道和机会
事后——争议应对阶段
- 如果合同条款面临格式条款效力挑战,重点准备"已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和"对方获得了实质性修改机会"两类证据
- 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从格式条款认定标准的转向出发,结合具体交易场景(金额、标的性质、议价地位)充分说明条款设置的合理性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正在经历一个从弹性走向严格、从形式走向实质的过程。对企业而言,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格式条款会不会被认定",而是"一旦被认定,我的条款能不能经得起效力审查"。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取决于你的合同写得多么严密,而取决于你能否在事实层面证明——对方在签约时知道了、理解了、并且有机会说不。
需要针对企业现有合同文本进行格式条款风险评估或合规审查?预约测绘,帮助企业系统排查合同体系中的格式条款效力隐患。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个案差异,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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