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施行之后,算法、模型和数据到底算不算商业秘密——三个实务判断
结论摘要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把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和代码明确写进了技术信息的范围,也把远程办公、跨境协作下的保密措施写成了可核查的清单。本文从一家AI公司算法负责人离职带走模型与数据的场景切入,拆解三个最容易判错的问题:哪些信息真的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要做到哪一步才算数、以及自主研法、反向工程与通用技能这三条抗辩线该怎么防,并比较行政举报、民事索赔与刑事报案三条路径的利弊与代价。
📑 文章目录16 节
引言:留在离职员工电脑里的模型权重
一家做工业质检的软件公司,核心资产是一套训练了很久的视觉检测算法。算法负责人离职后进了竞争对手,几个月后,对方上线了一款功能和准确率都相当接近的产品。公司准备维权,法务一问,发现有三件事都说不清楚:那些训练脚本、标注数据和模型权重,到底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数据""算法"能不能像配方、客户名单那样被保护?员工一句"这是我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是不是就能把责任推干净?
这类问题,正是《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要回答的。该规定于2025年12月8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26年2月24日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与此前分散的规则相比,它做了一件对企业界相当关键的事:把"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这类数字资产,明确放进了技术信息的范围,并且给"保密措施"和"举证"这两个最容易卡住的环节,提供了可操作的清单。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细化并未改变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
但有一点必须先说清楚:被写进名单,不等于自动受保护。下面拆的三个问题,是这类纠纷里最容易判错的地方。
一、保护对象变了,但"三要件"这一关并没有降低
规则
先看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6月27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其第十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等行为,并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新规定第五条把这两类信息做了细化。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也就是说,一套自研算法、一份清洗标注过的数据集、一段核心训练代码,在类型上已经进入了保护半径。
但类型只是起点。第六条同时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要看涉嫌侵权行为发生时,有关信息是否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并列举了五种属于公众知悉的情形,包括属于行业一般常识或惯例、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报告会或展览等方式公开,以及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反过来,该条也明确: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条件的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七条则把"具有商业价值"放宽到现实或潜在价值,并明确阶段性成果、失败的实验数据和技术方案,也可能具有商业价值。
风险
企业最常见的误判,是把"写进了清单"当成"已经受保护"。实际上,一个新规列明的"算法",如果其思路来自公开论文、开源项目,或者产品上市后通过正常拆解就能还原,仍然过不了"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关。另一类误判则相反——主张过宽:把员工脑子里的通用经验、公开技术一并当成商业秘密去主张,一旦被对方证明属于公开信息,反而会削弱整个主张的可信度。
对AI企业还有一层特殊风险:训练数据与模型权重的"秘密性"是动态的。今天在网上爬不到、拿不到的语料和权重,可能因为一次模型开源、一篇技术博客或者一次接口开放而失去秘密性。第十条把"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进入权利人的数字化办公系统、服务器、邮箱、云盘、应用账户等"获取商业秘密列为不正当手段,这恰恰提示企业:服务器与云盘里的东西受保护,但前提是它们本就不该被公众获取。
实务建议
建议企业先做一份"密点清单",而不是笼统地写一句"公司所有技术资料均为商业秘密"。清单至少要把算法拆成几个可区分的层次:模型结构、超参数、训练代码、模型权重、训练与标注数据、评测集。然后逐项判断是否满足三要件,并注明判断依据。对明显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部分,与其硬性主张,不如通过专利或著作权另行安排保护路径。清单不是一次性的,第六条的判断基准是"行为发生时",所以每次重大版本迭代、开源决策、对外接口开放前,都应重新评估。
二、保密措施要做到哪一步:远程办公与离职交接是重灾区
规则
第九条把"相应保密措施"解释为: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与其性质、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措施,并列出八类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规章制度、培训、书面告知对可以接触信息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进行限制或区分管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措施;对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并限制接触范围;对计算机、网络、存储设备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以及其他合理措施。
风险
这里的核心是"相适应"三个字。一份覆盖全公司的模板保密协议,对于客户名单这类经营信息可能足够,但对于核心算法和权重,很可能被认定为措施不足。第九条专门点名远程办公和跨境协作,正是因为分布式研发、云端训练、多地协作已经成为常态,而很多企业仍然只有一纸协议,没有权限分级,没有脱敏,更没有操作日志。真到举证时,权利人首先要证明的恰恰是自己"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这一步撑不住,后面根本走不到信息比对的环节。
另一个高频问题是离职交接。第九条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相关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但实践中,交接常常止于"口头说明已删除"。一旦对方主张信息早已随设备格式化而消失,企业既拿不出返还签收记录,也拿不出清除痕迹,措施要件和侵权事实两头落空。
实务建议
措施应当分层。对最核心的密点,采用"最小必要接触+权限分级+操作日志+水印+加密"的组合,而不是只签一份协议;对一般经营信息,保密协议加制度培训通常即可。远程办公场景要把权限、日志和脱敏落到系统里,让它们能被导出成证据,而不只是写在制度文件里。
离职环节建议固定成一套流程:先做离职面谈,书面列明哪些属于不得使用或披露的具体信息;再逐项核对实物、电子文件、云盘与个人设备的返还与清除情况,形成签收记录;最后以书面方式重申存续保密义务。这些材料平时看是"走流程",争议发生时就是能否立案、能否胜诉的分水岭。
三、三张最常用的"免责牌":自主研法、反向工程与通用技能
规则
第十五条明确了三类一般不构成侵权的行为:独立发现或者自行研发;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以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行业信息开展工作。此外,基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向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披露商业秘密的,也不属于侵权。
风险
这三条是被告手里最常用的抗辩,也是最考验原告准备程度的地方。第一条"自主研法",被告只要拿出一套像样的研发记录,就可能把举证压力推回去;第二条"反向工程",边界在于产品是否"从公开渠道取得",如果取得渠道本身不正,或者技术信息与产品分离、需要另行获取,抗辩就会落空;第三条"通用技能",则直接指向员工个人经验与公司商业秘密之间那条模糊的分界线——而这恰恰是算法、代码类岗位最容易被争辩的地方。
企业一方的典型误判,是只准备"我有多重要"的材料,却不准备"我的密点在哪里、对方怎么拿到的"的材料。新规和反法虽然调整了举证责任,但并没有免除权利人对密点和接触可能性的初步举证。
实务建议
研发留痕是最基础也最有效的防线。开发日志、设计文档、版本记录、可信时间戳或存证,既能证明自主研法的成果归属,也能在被侵权时帮助梳理密点。对容易被反向工程的产品,企业要提前做一次"要不要用专利换披露"的评估,而不是等出事后才发现秘密性已经丧失。离职面谈时,建议主动把"可以带走的通用技能"与"不得使用或披露的具体信息"区分清楚,这既有管理意义,也能在诉讼中体现企业措施的合理性。
四、出事了走哪条路:行政、民事、刑事三条路径怎么选
维权路径的选择,往往比法条本身更影响结果。
先说行政举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包括形成过程和形成时间、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等;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用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其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其系合法获得或使用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时间一般应持续至有关商业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并可责令返还或销毁载体、销毁侵权产品、清除获取的信息。这条路取证快、成本低、能迅速止住扩散;但行政罚款不归权利人,经济补偿有限,且高度依赖行政机关的调查。
再看民事索赔。反法第三十九条把举证责任做了明显调整: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还提供了法定三种情形之一,例如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则涉嫌侵权人须进一步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方面,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违反第七条、第十条而损失获利难以确定的,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条路能拿到赔偿并形成判例,但周期长、专业性强。
最后是刑事报案。新规第二十七条明确,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反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路径威慑最强,但对情节与证据的要求也最高,且在商业关系中往往意味着合作彻底破裂。
实务中更常见的是组合策略:先用行政举报、律师函或行为保全快速止损,再视证据情况选择民事索赔,必要时同步刑事报案以形成压力。选择的关键,还是先回答三个问题——密点是否清晰、对方接触与信息实质相同的证据是否够用、以及止损失与索赔哪个更紧迫。
五、给企业的一份落地清单
把上面的规则收拢,企业当下可以按五件事推进:其一,建立密点清单与分级,明确算法、数据、代码中哪些是密点,哪些改走专利或著作权;其二,让保密措施与密点价值相匹配,核心密点必须落到权限、日志、脱敏与加密上,并确保这些痕迹可以被导出;其三,把离职交接固化为书面流程,保留返还、清除、销毁的签收与记录;其四,保持研发留痕,并对可反向工程的产品做一次保护路径评估;其五,预设证据保全预案,一旦发现泄露,立即固定网页、产品信息等证据,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同时评估是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结语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把数据、算法、代码这些数字资产正式纳入保护视野,也把"保密措施"从一句原则变成了可核查的清单。但规则越具体,越考验企业平时有没有把该做的动作做扎实——密点有没有分清、措施有没有留痕、交接有没有闭环。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不是事后找到多好的律师,而是事前有没有留下能够站得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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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个案差异,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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