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了一位62岁的老师傅之后——超龄用工新规落地,企业必须弄清楚的三个实务判断
结论摘要
一家物业公司招了62岁的老师傅做设备巡检,签的是“劳务协议”,工资按天结,出事自负。这套在过去十年被大量企业沿用的做法,从2026年7月1日起遇到了新的规则。人社部等五部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经施行,它把超龄用工拆成三类分别处理,明确要求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参加工伤保险,还划出了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一般不安排加班等不可协商的底线。
📑 文章目录14 节
一家做商业物业管理的公司,去年招了一位62岁的老师傅负责设备巡检。他有四十年的机电维修经验,退休金照领,干活踏实,公司很满意。双方签的是一份《劳务协议》,约定按天计酬、按月结算,协议里写了一句"乙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人事经理觉得这样已经很稳妥:既用了人,又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占社保成本。
今年夏天,老师傅在地下泵房巡检时被滑落的管件砸伤小腿,住院做了手术。家属找上门要求申报工伤,公司拿出那份"出事自负"的条款,认为已经约定清楚。双方僵在这里,谁也不肯先让。
这个场景在过去十年里反复出现,处理方式也大体相似:企业用"劳务关系"的外壳规避社保和工伤责任,员工出事之后再回过头来打官司确认关系、主张赔偿。但现在,判断依据变了。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公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五部门令第56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份规章把过去散落在各地口径、判例和内部操作中的做法,收拢成了一套统一规则。
规则变了,企业原来的那套操作就不再自动成立。下面三个判断,是招用超龄人员时绕不开的。
判断一:同一批"老员工",法律上其实被分成了三类
规则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二条划定了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但规章并没有把所有"上了年纪还在干活的人"都装进同一个筐。第二十三条单独作出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实务上至少出现三条不同的路径。第一条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被招用的,走"用工协议"这条线,适用本规定。第二条是已经按规定提前退休、之后又被招用的,虽然身份上是退休人员,但同样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最关键,也最容易混淆:处于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人,劳动关系并未因年龄而中断,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三类的边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明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他62岁了"这一个事实,已经不足以判断该签什么协议、该不该缴社保。法定退休年龄本身也已不再是"男60、女50/55"的一刀切标准,需要按出生年月逐人核算。
风险
把第三类人当成第一类来办,风险最重。企业如果对一名仍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员工改签"用工协议"、停缴社保,等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抽掉了社保义务。一旦发生争议,企业不仅要补缴,还可能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而员工一方也容易踩坑:看到单位拿来一份《劳务协议》就签了,误以为只是换个名目,实际上可能放弃了自己在劳动合同法项下本可主张的权利。
反过来,把第一类人当成第三类来办,问题则是另一头。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如果企业仍按标准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承诺缴齐五险,一旦用工终止,员工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等劳动法上的权利,企业会发现自己根本没有相应的制度准备;此时再回头主张双方只是超龄用工,反而要先推翻自己签下的文本。
建议
招用之前先做"身份体检",而不是先谈待遇。核查三件事:出生年月与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是否处于弹性延迟退休期间。三个答案不同,后续文本、社保安排、终止方式的组合就完全不同。
核查的落地方式是留存书面凭证——已领取养老金的证明、退休审批材料、弹性延迟退休的书面协商文件。这些材料在平静时期看起来多余,在争议发生后就是判断适用哪一套规则的唯一依据。企业还应当把这条核查流程写进招聘制度,让它成为HR在发起用工审批时的固定动作,而不是等到出事之后再补。
判断二:工伤保险由谁缴、出事以后怎么认,新规给了义务但细则还在路上
规则
这是新规中分量最重的一条。《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前半句是明确的义务设定,后半句则留下了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接口——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的具体办法,规章本身没有一并给出,而是交由后续规则细化。这意味着企业当前的正确姿势不是观望,而是先把参保这件事做实:义务已经生效,细则完善与否不影响义务的存在。
至于事故发生后怎么认定,仍然回到工伤认定的一般规则体系。2025年11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这份意见对认定中最常出问题的几个环节给出了口径:工作场所的判断要看向是否属于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上下班途中的判断要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并且明确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死亡时间则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该证明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依据。
风险
第一个风险是保险关系的悬空。企业若沿用过去的做法,既不参加工伤保险,也没有配置相应的商业保险,等于把全部赔偿责任留在自己账上。工伤待遇的项目和金额,与一份普通商业意外险的赔付额度并不在同一量级,一旦发生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差额足以让一家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出现实质性缺口。
第二个风险出在文本上。许多存量《劳务协议》里写着"乙方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这类条款在过去之所以经常被援引,是因为双方确实不构成劳动关系,责任基础本身就弱。但在超龄用工已被单独立规、且明确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之后,继续依赖这类免责条款不但靠不住,反而会在争议中成为企业明知用工事实却故意规避义务的证据。
第三个风险是认定环节的证据准备不足。超龄劳动者的岗位往往在门卫、保洁、巡检、绿化这类缺乏系统考勤和现场记录的环节,一旦发生事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证明链条很容易断裂。企业在方案阶段省下的记录成本,会在认定阶段成倍地还回来。
建议
参保和保险配置要分两步做。第一步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是义务,没有替代方案;第二步是在此基础上评估是否需要补充商业保险,用来覆盖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自费药、康复期收入损失等部分。两步的次序不能颠倒,先买商业险、不缴工伤保险,仍然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
文本上要做的是替换而不是修补。那份"出事自负"的条款应当从模板中删除,替换为清晰的岗位风险告知、安全操作规程确认、劳动保护用品领用记录和事故报告路径。这些内容既是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落地,也是日后认定工伤时的证据基础。
记录上要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件事变成日常动作。排班表、门禁或巡检打卡、交接班记录、现场监看录像的保存期限,都应当在制度里写死。对在多个作业点之间流动的岗位,还要保留调度指令的书面痕迹。这些做法不增加多少成本,却能在事故发生后把争议从"事实之争"拉回到"数额之争"。
判断三:报酬、工时、岗位的底线不能靠"协商"绕开
规则
新规把过去依赖个案判断的一系列问题,直接写成了强制性底线。
文本方面,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报酬方面,第十一条规定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要求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时方面,第九条要求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岗位方面,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后果同样是明示的。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加班、最低工资和支付方式的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争议解决路径。第十九条区分了两类: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四项核心权益的争议,被纳入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这条轨道。而地方经办层面的口径则更细,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问答知识库中答复,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理由是带薪年休假是赋予"职工"的权利,超龄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不直接适用该规定。这两者并不矛盾:规章把特定权益的争议处理程序引向仲裁,并不等于把超龄劳动者整体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具体权益仍要逐项判断。
风险
最低工资和按月货币支付这两条,最容易被"灵活安排"侵蚀。常见的操作包括:把报酬拆成"基本补贴+绩效",让基本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实物、消费卡、企业内部积分折抵部分报酬;约定"项目结束后一次性结清",把支付周期拉长到三个月甚至半年。在超龄用工场景中,这些做法过去往往被当作双方自愿的商业安排,现在则直接落入监察范围。
"一般不安排加班"这条同样需要重视。条文用的是"一般不安排",同时把确需加班的处理引向劳动法的相应规定。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把这句话理解为"只要员工同意就可以随意排班"。自愿加班不改变工时上限和加班报酬的法定要求,排班表上体现出来的实际工时,才是判断的依据。
岗位安排上的风险更隐蔽。超龄人员从事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作业,或者长时间站立、重体力搬运,企业往往认为"他自己愿意干"。第十三条把判断标准放在了"身体状况"和"是否危害身心健康"上,而不是劳动者是否同意。这既是合规问题,也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事实基础。
建议
协议模板要按新规逐项对齐。第六条的十项内容不是建议清单,而是应当写明的事项,缺少任何一项都会在争议中变成解释上的不利因素。对报酬条款,建议同时写明计算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日期和支付账户,避免出现"参照公司制度执行"这类指向不明的表述;对公司制度,应当把与超龄用工有关的部分单独摘出并作为附件,方便员工知悉,也方便日后举证。
排班管理要把"一般不加班"落成制度。可以设置加班的事前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补偿方式,同时保留审批记录。对确实需要安排加班的岗位,应当同步核对工时上限和加班报酬标准,而不是只在工资表上体现。
岗位设置要留档。入职时的健康告知、岗位适应性评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签到表,都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落地后的自然产物。这些材料既回应了"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该岗位"的判断需要,也为企业主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留下依据。
最后是争议处理的路径选择。涉及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的争议,先评估是否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涉及协议解除、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的,则按普通民事争议的思路准备。路径判断错误,往往比实体理由不足更早地消耗掉客户的时间和成本。
律师实务建议:把超龄用工作为一个独立模块来管
这类事务真正的难点,不在于某一条规则怎么读,而在于它横跨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和争议解决四个领域,任何一处沿用旧习惯,都会在另一处放大。
对企业而言,第一件事是把超龄用工从普通招聘流程里拆出来,单独设一道审批。这道审批的核心是三项前置确认:身份类别、参保安排、岗位适配。三项确认完成之后再谈报酬,顺序反了,后面全是解释工作。
第二件事是存量协议的清理。很多企业手里有几十份甚至上百份旧《劳务协议》,逐份协商重签的成本不低。可行的做法是先按风险分层:涉及危险作业、长期固定用工、单人单岗的,优先处理;零散、短期、非危险岗位的,可以随协议到期自然替换。分层的目的不是拖延,而是把有限的谈判资源用在风险最集中的地方。
第三件事是台账。超龄用工的人员清单、身份类别、参保状态、协议期限、健康与培训记录,应当形成一张可持续维护的表。这张表的用处不只是应付检查,更重要的是在人员流动、岗位调整、政策细化的时候,让企业知道自己手上究竟有哪些存量风险。
对超龄劳动者个人而言,需要提醒的重点有两个。一是不要因为对方拿出的是"用工协议"就默认放弃权利,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这四项是规章明确要求保障的,争议时可以直接进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二是要主动留存能证明用工关系和工作过程的材料,包括协议文本、报酬支付记录、排班安排、工作指令的沟通记录,这些在日常看起来琐碎,在事故发生后决定的是能不能顺利启动认定程序。
结语
回到开头那家物业公司。它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招了一位62岁的老师傅,也不在于协议写得不够长,而在于它把一套十年前的通行做法,用在了规则已经改变之后。新规并没有禁止企业招用超龄人员,恰恰相反,它承认这类用工的现实需求,并给出了可操作的框架;但这个框架要求企业先完成身份判断、参保安排和文本重构,再开始用人。
对用人单位来说,超龄用工从此是一个需要单独管理的模块,而不是招聘流程的边角;对超龄劳动者来说,报酬、休假、安全和工伤保障这四项权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和争议解决入口。
如果您正在招用或计划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需要重新审核存量用工协议、安排工伤保险参保,或者已经发生超龄用工纠纷、需要判断争议应当走仲裁还是诉讼,建议在签约或应诉之前,先把身份类别、参保路径和协议文本这三件事一并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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