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之间抱团定价,协议还算不算数——2026年最高法反垄断典型案例发布后,中小企业的三个实务判断
结论摘要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机动车检测机构'整合联营'案把很多中小企业常见的抱团安排直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协议整体无效、参与者之间的分配款不受保护、违法线索移送执法机关。本文从这类安排出发,拆解三个实务判断——行为定性看什么、协议和钱怎么处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怎么分配,并比较继续履行、协商退出、无效抗辩、主动报告四条路径各自的利弊。
📑 文章目录6 节
几家小企业"抱团",为什么会被法院认定成垄断
先讲一个真实发生的场景。某县有四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彼此是直接的竞争对手。为了不再互相压价,它们签了一份《整合联营合作协议》:自愿整合为两家,保留其中两家继续营业,另外两家停业;继续营业的两家负责分配利润给停业的两家;停业方撤出的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卖到本县境内;收费标准由四家共同商量决定。协议签了以后,各方每月核对产值,由其中两家在微信群里发布当月业务统计表,还制作收入分配结算表供各方对账确认。
这套安排在中小企业之间并不罕见。餐饮、建材、检测、维修、农产品批发、地方性服务行业里,"不互相压价""各家守住自己的片区""统一报价""谁也别挖谁的客户"这类约定,常常被当成一种自保。参与者的心理很朴素:我们都小,加在一起也不占多少市场,总不至于被当成垄断;况且我们没签什么正式合同,只是口头说好、群里对一下,应该不算。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发布了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被列在第三位的,就是上面这个机动车检测机构整合联营的案子。案子的走向很说明问题:某丁公司按协议向另两家公司主张分配利润16万余元,被法院驳回;更关键的是,法院在审理这起看起来普通的合同纠纷时,识破了其中的垄断问题,把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按垄断纠纷重新立案,最后认定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整体无效,同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该案一审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黔01民初1331号。
这个结果对中小企业有很强的警示意义:抱团安排的风险,不在于"大不大",而在于"有没有"。下面三个判断,基本决定了这类安排最后会不会变成一场三输的局。
判断一:这类安排落在哪一类垄断行为上,决定后面所有的打法
先把规则说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给垄断协议下了定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七条列举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被禁止的几类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第十九条把"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一并纳入规制。第二十一条则专门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这些行为。
对比上面这个案子,会发现四种"抱团"手法几乎一一对上:共同商定收费标准对应固定价格;两家停业、产量收缩对应限制生产销售数量;设备不得卖到本县境内、各自守住区域对应分割销售市场。所以法院认为,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约定是这份联营协议的核心,除此以外协议不具有其他独立存在的意义,据此确认协议整体无效。
这里有一个特别容易被忽略的技术分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6号,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对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落入明文列举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需要先证明"市场有多大、你占多少";而同一批典型案例中的另外几件——比如迫使商户"二选一"的限定交易案、因股东身份不同而区别收费的差别待遇案——处理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先界定相关市场、再认定支配地位。两条路径的举证难度和诉讼周期完全不同,这正是律师接到案子后第一件要做的事:判断当事人面对的究竟是"协议型"问题还是"地位型"问题。
对企业来说,最现实的误区有三个。
一是以为没有书面合同就不算。第十六条里的"其他协同行为"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法释〔2024〕6号第十八条给出了认定要素: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相关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况、以及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只要提供"行为一致"加"意思联络"的初步证据,被告就要承担解释责任;解释不了,协同行为就可能被认定。群里的报价接龙、统一涨价的通知、月度对账统计表,在这套标准下都不是"随手记",而是证据。
二是以为"我们是小企业"可以直接豁免。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确实留了豁免空间,其中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所达成的协议。但法释〔2024〕6号第二十七条把这个抗辩的门槛写得很实:被告要证明协议能够实现相关目的或效果、为实现该目的或效果所必需、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四项缺一不可。在上面那个案子里,当事人也提出了豁免主张,但没能举证证明消费者能分享利益,法院没有支持。换句话说,中小企业的豁免不是身份红利,而是一套需要硬证据支撑的证明责任。
三是以为"合作"都是好事,把竞争性条款混在合作协议里签。整合、联营、共同采购、共享售后,本身未必违法;但一旦把定价权、产量、客户和区域划分写进同一份文件,就可能把原本正当的商业合作整体拖下水。实务建议很直接:在签署任何联营、合作、行业自律文件前,先按第十七条的六项逐条比对,把涉及价格、数量、市场划分的条款单独标出来评估;协会组织的会议,避免形成统一报价的书面结论,也避免本应各自独立决策的价格、产量信息在竞争者之间交换。
判断二:协议能不能履行、已经算过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这类纠纷最常见的起点,是参与者之间"分钱不均"——一方按协议主张分配款,另一方以亏损为由拒付。很多人下意识地把这当成普通合同纠纷,起诉要钱。上面那个案子给出的答案是:此路不通,而且代价可能比输掉一场官司更大。
规则链条是这样的:法释〔2024〕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因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审查认定;同条第二款还规定,部分条款无效且与该部分条款具有紧密关联、不具有独立存在意义或者便利被诉垄断行为实施的其他条款,可以一并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则处理无效的后果: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更直接的一条是法释〔2024〕6号第四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达成、实施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该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的价值在于把话说死了——参与者不能一边参与横向协议,一边通过诉讼去分"垄断利益"或索赔自身损失。上面那个案子里,某丁公司依据协议主张的16万余元分配款被驳回,正是这条规则的实际落地。
而比败诉更值得警惕的是暴露风险。该案中,法院除不支持违法行为人的请求外,还把涉案横向垄断协议的违法线索移送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就是说,当事人本想通过一场民事诉讼拿回一笔钱,结果可能同时打开了行政执法的大门。这一点在评估诉讼路径时必须算进去。
把几条可选路径摊开比较,利弊其实很清楚。
继续按协议履行、起诉追讨分配款:几乎看不到胜诉空间,第四十七条已经把这扇门关上;同时会把协议内容、履行证据、对账记录一并提交法院,等于向执法机关自陈违法事实。这是风险收益比最差的一条路。
协商退出、停止执行:成本最低、对抗性最弱,适合希望尽快止损、且尚未被立案调查的企业。要注意的是退出过程本身不能留下继续协商价格、分配客户的新证据,退出协议的文字也要经得起审查,避免写成"暂时中止但价格安排继续有效"这类表述。
在被动应诉时主张协议无效:如果对方先起诉要求分配利益或追究违约责任,把"协议因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效"作为抗辩是成立的,而且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但必须清楚,抗辩成功不等于自身风险清零——协议无效只是民事效果,行政责任另算,个人责任还可能牵涉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申请宽大:这是法律明确给出的一条出口。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申请条件和幅度。这条路的利在于可能把处罚降到最低,弊在于它并不保护所有参与者——具体限制见下一部分。
律师在这里的价值,往往不是替当事人选一条"最好"的路,而是把三条账同时算清楚:民事上协议能不能用、行政上会被罚多少、个人会不会被牵连。只盯着一份合同的胜败,是这类案件里最典型的误判。
判断三:罚多少、罚谁,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各自落在哪里
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得非常具体: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述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这组数字,对中小企业同样有杀伤力。尤其是销售额基数如何确定、是否扣除某笔交易,实践中争议很大。同一批典型案例中的最后一件,当事人主张其行为已由在先刑事判决判处罚金、不应再被行政罚款,并主张罚款基数应扣减刑事判决认定的销售额。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强迫交易罪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构成、保护法益、规制目的均不相同,一般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刑事罚金不影响反垄断行政罚款;计算"上一年度销售额"时应当以客观数额作为基数,无需对某一笔交易是否受垄断行为影响逐一评估并剔除。这意味着企业在预估风险时,不能寄望于靠"扣减"把处罚基数压下来。
个人责任这条线在2022年修法后被真正用了起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刊载的一篇评述披露: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三家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医药企业作出处罚,同时认定案中直接责任人员郭某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文中并将该案表述为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垄断协议"双罚"案件。对企业管理层而言,这不是抽象条款——决策链条上的签字、会议纪要、对外沟通记录,都可能成为认定"负有个人责任"的依据。
宽大制度是另一条必须精算的线。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四十七条给出了具体幅度:对于第一个申请者,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处罚;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处罚;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处罚。同时设了三道限制:在垄断协议达成中起主要作用、胁迫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或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得免除处罚;申请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处罚告知前提出;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和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能对立案调查或认定垄断协议起关键性作用的重要证据。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样可以依此申请减轻百分之五十的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换句话说,宽大不是"罚得轻一点的选项",而是一场和时间赛跑、并且只有前几名有位置的竞争。它还要求企业拿出真东西:谁参与了、涉及哪些商品、协议怎么达成的、怎么执行的。含含糊糊的报告换不来减免。
除了行政责任,还有民事赔偿与刑事风险两条线并行: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释〔2024〕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支付的合理市场调查费、经济分析费、律师费等,可以计入损失赔偿范围。第五十九条则要求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这也是律师在处罚裁量阶段可以着力争取的空间。
律师实务建议:把风险挡在签约之前,把证据管在调查之前
回到操作层面,这类案件真正能做的事并不神秘,关键在于次序。
事前审查是最省钱的环节。接到企业咨询时,第一件事不是看合同条款写得好不好,而是把它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逐项对照:有没有涉及价格的统一安排,有没有约定产量或开工安排,有没有划片、不挖客户、不抢订单的约定,有没有联合抵制某个供应商或客户的安排。协会牵头起草的自律公约、章程、决议、"行业参考价"文件,同样要按这个清单过一遍,因为法释〔2024〕6号第四十八条把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也纳入了无效审查范围。
信息交换的边界要单独管住。竞争者之间交换当期和历史的成交数据,和交换未来价格、产量计划,法律评价完全不同。对中小企业最实用的做法是:凡是可能被解读为"统一行动依据"的信息,不在竞争者之间直接传递;确需共享的行业数据,交由第三方汇总并作匿名化、滞后化处理。
调查应对阶段,要守住两条底线。一是配合调查是法定义务,拒绝提供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隐匿销毁或转移证据,另有反垄断法第六十二条的处罚;二是内部沟通要立即停止可能被认定为继续协商的行为,并同步固定能证明"独立决策"或"合理解释"的材料,因为法释〔2024〕6号第十八条把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直接和协同行为的认定挂钩。
责任分配阶段,要区分三个层次去争取:企业层面,主张自身非主要作用者、非胁迫者,争取从轻减轻的空间;个人层面,理清决策链到底是董事会决议、管理层决定还是经办人自行其是,这直接影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时间层面,认真评估宽大制度是否还来得及用——行政处罚告知前是硬性窗口,错过就没有了。
最后要提醒的是举证方向。当企业被卷入抱团安排却希望主张豁免时,落脚点不是"我们规模小",而是法释〔2024〕6号第二十七条那四项证明:协议能实现什么目的、是否必需、会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消费者能否分享利益。这四项里任何一项拿不出证据,豁免主张都会被驳回。
结语
同行之间合作本身不违法,问题从来不在"抱团"两个字,而在协议里被固定下来的到底是什么。一旦价格、产量、客户和区域被写进同一份文件,并由几家企业共同执行,这份文件就从一个商业安排变成了竞争法上的证据。2026年这批典型案例给出的信号很直白:法院在普通合同纠纷里也会主动识别垄断问题并移送处理,参与者之间的利益纠纷不受保护,违法线索还会被送到执法机关手里。
对中小企业而言,最实际的应对不是事后争一份协议的效力,而是签约之前先做一次逐条对照的审查:价格、产量、市场划分这三条线上有没有约定;协会文件和自律公约里有没有留下统一行动的口子;过去几个月的沟通记录里有没有可以被解读成意思联络的内容。把这些捋清楚,比任何事后的补救都便宜。
手里有一份联营协议、自律公约或者行业合作文件拿不准边界?预约测绘,帮你把垄断协议的风险点逐条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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