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复活”逝者,法律上到底行不行——三个实务判断
结论摘要
上传几张照片、一段录音,就能生成一个会说会动的逝者形象——“AI 复活”已经从技术演示变成真实生意。但这项服务同时踩在三条线上:逝者的肖像、声音等人格利益由谁主张,逝者的个人信息家属能不能授权处理,合成内容传播时又要承担哪些标识与内容义务。本文从真实业务场景切入,围绕主体、授权与标识三个问题展开分析,给出可以用来做决策的实务判断。
📑 文章目录4 节
用AI“复活”逝者,法律上到底行不行——三个实务判断
先看一个正在发生的场景。一家做殡葬纪念服务的公司,推出了一项“数字纪念”业务:家属提供逝者生前的几张照片、一段几十秒的语音,公司用生成式模型训练出一个能说会动的形象,家属可以在手机上与之“对话”,公司按年收取会员费。为了把服务卖出去,公司还在短视频平台投放了演示视频,画面里逝者“开口”说话,配文写着“让思念没有终点”。合作谈得差不多时,对方律师提出了三个问题:这种做法要不要先取得全体家属同意,逝者的照片和录音属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以及把合成视频公开发布要不要做标识。这三个问题看似分散,其实指向同一套规则——逝者的人格利益怎么保护、逝者的个人信息家属能动到什么程度、合成内容传播要担什么义务。任何一条判错,产品都可能在合规上翻车。
一、生成逝者的脸和声音,先要回答“谁有权说不”
这一层的起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该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采取的是“延伸保护”的思路——人虽然去世了,但姓名、肖像这些标志性的人格利益并没有随之消失,而是由特定的近亲属来主张。
这里有一个极易被忽略的顺序问题:有权主张的主体是有先后层级的,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只有在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且父母也已死亡的情况下,才轮到其他近亲属。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里有对应的范围界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践中最常见的误判,是商家随便找一个家属签字就当成“拿到了授权”,可万一逝者还有配偶或者父母,这个签字的效力就会被打上问号。风险不在于多签了一份文件,而在于产品上线之后随时可能被另一位有权主体叫停。
第二层是肖像与声音的技术性边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直接写进了禁止性规定,AI 生成、换脸、拟声这些场景恰恰落在其中。至于声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确立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路径。
而真正的争议点在于:第九百九十四条在列举死者受保护的人格利益时,明文写的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并没有把“声音”单独列出来。于是 AI 拟声到底能不能经由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参照肖像权”的通道,回到第九百九十四条获得保护,就成为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稳妥的实务判断是,不要把“声音不在列举里”理解成“声音不受保护”——声音往往与姓名、肖像深度绑定,一个能开口说话的合成形象,通常同时触动了肖像利益;同时也要承认,这一层存在解释空间,提前把权利基础做扎实,比事后争论更有意义。
落到操作层面,这一层其实只有三件事:确认主张主体和顺序,把全体有权近亲属的知情与同意做成书面留痕;把授权范围写细,明确是哪几张照片、哪段录音、用于哪个平台、什么期限、能不能公开传播;把“授权使用”和“代为保护”区分开——家属能主张的是保护逝者人格利益,并不当然等于可以对外授权商家把逝者形象商业化。很多纠纷的根子,就在于把这两件事混成了一件。
二、逝者的照片和录音,家属能不能替他们“点头”
“AI 复活”的原料,本质上是逝者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把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照片、录音、对话文本,只要指向具体的个人,通常都落在个人信息范围内;而人脸、声音这类生物识别信息,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以处理。
问题随之而来:逝者已经无法作出同意,那这项处理还有没有合法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给出了一条专门通道: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请注意这条规则的措辞——它赋予近亲属的是“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去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落脚点是权利的行使与保护,而不是“代替死者去同意商家做商业化的二次利用”。把这一条直接读成“近亲属点头就能授权公司训练模型、对外提供服务”,在逻辑上是跳跃的。
在授权这个层面,还叠着一层更细的规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这条规则的设计前提,是“被编辑的个人”还在世、还能单独同意。放到逝者身上,这个前提本身就不成立,于是形成一个真实的冲突:技术功能天然会触发“单独同意”的要求,而对象已经不可能给出同意。处理这个冲突,更多要靠事前把授权链条、合法性基础和使用边界设计清楚,而不是等技术上线后再去想“这算不算单独同意”。
风险还来自“多权利人、意见不一”。一位家属想用 AI 留住亲人,另一位家属则认为这是对逝者的打扰,这种分歧一旦闹到平台或法院,商家往往是最先被“夹在中间”的一方。稳妥的做法,是把同意做成“全体有权近亲属的书面知情同意”,并且把同意的内容、可以撤回的范围与后果一并写明。路径上也有取舍:一种是把范围收得很窄,只做私密的文字回忆、影音整理,不做会动的合成形象,授权简单、风险最低,但产品吸引力也最弱;另一种是把合成形象做出来并且公开传播,体验更强,但需要同时处理多个近亲属的同意、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必要性,以及后续的平台标识义务。商业上的取舍,本质上是在体验和合规之间找一个能长期站住的点。
三、合成内容一旦传播,标识和内容义务就同时上身
即便前面两关都过了,只要生成物对外传播,第三层义务就会出现。这一层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令第12号,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共同构成。
先看标识。《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提供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服务,包括人脸生成、人脸替换、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以及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服务,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第十六条则要求对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法保存日志。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这些标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把这件事做得更细,明确区分了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显式标识是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采取技术措施在文件数据中添加、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该办法第四条要求按内容形态在适当位置添加显式标识,其中对视频要求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第五条要求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第十条要求使用者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主动声明,并明确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对“AI 复活”这类服务来说,这意味着只要把合成视频发到公开平台,标识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体验项,而是必须先落地的前置动作。
再看内容本身。《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门令第15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要求,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第七条规定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回到“AI 复活”场景,这两条同时指向两个方向:一是训练素材的来源要干净,不能随手抓取网络照片视频;二是生成出来的内容本身不能反过来侵害逝者或他人的名誉——一句由模型“替逝者说出”的话,完全可能构成对逝者名誉或他人名誉的侵害。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把已故人物的合成内容用于带货、代言、直播等商业场景,风险会显著高于家庭纪念。家庭私密场景下,传播范围可控、主体相对单一;一旦进入公开传播和商业变现,就会同时触发标识义务、内容责任,甚至在著作权(例如素材本身是他人拍摄的作品)层面引发新的争议。路径比较在这里很现实:私密纪念做深做透,虽然收入模式有限,但踩雷概率低;公开商业传播想象力更大,却要求把标识、授权、内容审核全部前置,否则短期流量可能反噬成长期风险。
四、给从业者和家属的一份落地清单
把三条线收拢,一家正在做或准备做“AI 复活”类产品的团队,至少可以推进这样几件事。其一,确认权利主体,按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找齐有权近亲属,把知情与同意做成书面文件,并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使用平台与能否公开。其二,把授权与个人信息合规一起做,针对人脸、声音等敏感个人信息,评估处理的特定目的与必要性,把“为了保护逝者利益”和“为了商业利用”在文件里分清。其三,涉及人脸、人声编辑功能时,把“告知与单独同意”的要求在产品流程里做出来,并说明逝者场景下同意基础的实际边界。其四,只要内容对外传播,先完成显式标识与元数据隐式标识,再上线,同时保留生成与发布日志。其五,把生成内容的审核落到具体动作,避免模型“替逝者发言”而引发名誉类风险。其六,在合作协议里预设素材来源的合法性保证、权利瑕疵的责任划分,以及出现近亲属异议时的处理机制。
回到开头那家公司的三个问题:能不能做,取决于有没有把有权近亲属的授权做实;照片和录音算不算受保护的客体,要看它们落入人格利益还是个人信息的哪一重保护;公开传播要不要标识,答案是明确的——要。技术让“再见一面”变得容易,但法律关心的从来不是能不能生成,而是生成之前有没有得到该给的同意、生成之后有没有做到该做的标识。把主体、授权、标识这三件事先想清楚,这项服务才有机会既动人,又站得住。
需要专业帮助?预约测绘,帮你梳理 AI 复活类产品的权利基础、个人信息处理与内容标识方案。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个案差异,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相关服务推荐
相关内容
AI换脸与拟声,边界到底在哪——深度合成时代人格权与标识义务的三个实务判断
用离职主播的旧录音训练出一个音色几乎一致的AI声音,再配上旧视频做带货短片投放——这类操作在法律上早已不是灰色地带。民法典把声音的保护纳入参照肖像权的轨道,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首例AI生成声音案划出了可识别性的判断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则把标识义务分别压给了生成方、传播平台和使用者。本文从企业采购第三方TTS与数字人产品的真实场景切入,拆开三个最容易判错的问题:合成出来的声音和脸还算不算本人的、生成出来到底该由谁标、以及出事之后责任怎么在生成方、技术支持方和平台之间分,并比较几条处置路径的代价。
开源模型和开源代码嵌进AI产品,商用边界到底在哪——许可证传染、API义务与终止补救的三个实务判断
把开源模型、开源检索框架、开源向量库拼成一个对外收费的AI产品,是这两年最主流的做法,也是最容易被尽调问住的做法。开源不等于免费,也不等于无主:许可证的类型决定了你要不要开源自己的代码、要不要向远程用户提供源码、以及违约之后授权还救不救得回来。本文从一家AI产品公司的许可证台账切入,拆开传染性范围、API形态下的义务、以及许可证终止后的补救窗口三个判断。
爬来的数据喂进模型,这笔账怎么算——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专款首案后的三个实务判断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第十三条第三款,把“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单独立成一条。2026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适用该款审结了首起案件:被告批量注册会员、编写爬虫绕过登录验证与访问权限控制,抓取职场社交平台全量数据后搭建网站按天售卖,被判赔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余元。对把抓取当作语料来源的AI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改写的不是一条规则,而是三笔账:技术措施的边界、平台对数据集合的利益、以及民事行政刑事三条责任线怎么叠。